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因违法行为而产生、恢复被破坏的权利秩序
2、纵向(隶属)/横向(平权)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权力服从关系/平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
3、单向(单务)/双向(双务)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作用)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四自二主性: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义务)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权利能力: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都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力: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的能力或资格,要受到年龄或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顺利通关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必背全面总结(3)
2008-10-02 17:25:35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大】【中】【小】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 ...

